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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碧桂园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修订) 来源: 发布时间:2024-05-26 09:55:44

(校党字〔2024〕11号   2024年5月20日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学校的学术建设,完善内部治理结构,保障学术委员会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结合《广东碧桂园职业学院章程》,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在学校党政统一领导下,统筹管理学术事务的决策、评议、评定和咨询的校内最高学术机构。

第三条  学校应当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术建设上的重要作用,完善学术管理的体制、制度和规范,积极探索学者治学的有效途径。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的宗旨和原则是:遵循学术规律,弘扬学术道德,倡导学术民主,鼓励学术创新,增进学术交流,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第二章  组成规则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专业的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组成,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学术委员会人数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二级学院(系、部)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选举产生。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组成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会(以下简称“主任委员会”)。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同时具备下列任职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四)具有正高或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4年,委员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由职能部门和二级学院(系、部)通过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充分反映基层和广大教师的意见,由校长聘任。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处理日常事务。秘书长一般由科研部门负责人担任,随其任免而任免。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应当纳入学校预算安排。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每年度三次非正当理由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的;

(六)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缺额委员根据本章程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增补产生。

第三章  职责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职责是:

(一)审议并作出决定:

1.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2.科研机构设置方案,跨专业协同产学研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

3.学校教学、科研成果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4.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5.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6.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二)涉及对学术水平需要做出评价,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1.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2.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4.有关学术水平评价的其他事项。

(三)对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1.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2.学校预算决算中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重大项目的申报和资金的分配使用。

3.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四)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1.学术委员会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应当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学术委员会应当组织复议,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

2.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以同时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及主任委员会职责是:

(一)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学术委员会会议,根据章程有关规定决定讨论议题和相关事宜;

(二)负责学术委员会章程的起草和修订;

(三)负责学术委员会的其它工作。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秘书处的职责是:

(一)负责学术委员会会务的组织、材料的准备;

(二)负责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列席学术委员会会议;

(三)负责学术委员会会议的记录、会议纪要和文件的起草、印发和归档工作;

(四)负责督办学术委员会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

(五)负责完成学术委员会及主任委员会安排的其它工作。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的权利

(一)学术委员会委员在学术委员会上有发言权、辩论权、表决权、投票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学术委员会委员对科研及学术活动方面的工作有建议权和批评权。

(三)学术委员会委员对学术委员会将要审议的事项有调查权、查阅有关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及档案资料权。

(四)学术委员会委员对学术委员会的工作有建议权和批评权。

(五)学术委员会委员对学术委员会的决定有提出复议的权利。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二)向校长推荐中青年优秀人才。

(三)秉公办事,对学术委员会审议的事项及委员们的发言保密。

(四)接受学术申诉,并向校长提出处理意见。

第五章  会议制度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校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需要用表决的方式决定事项时,应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到会委员必须达到全体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以超过到会委员的半数票为通过。讨论事项与委员有直接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回避。

第二十条  遇有紧急事项需要表决时,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会研究同意,可进行通讯表决。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一般不得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必须向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请假,并经主任委员同意。委员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参加会议。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由秘书处派专人负责记录,并将会议纪要于会议结束后一周内送达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会成员审阅,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签字批准后送达相关部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的活动经费,由秘书处提出预算,报学校审批。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在执行过程中,如遇有未尽事宜需要补充、修改,由秘书处提出修订案,经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同意并经学术委员会三分之二委员通过,报校长办公会批准。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广东碧桂园职业学院关于成立第一届学术委员会的通知》(院教字〔2016〕6号)中《广东碧桂园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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